(资料图)
作者:卢慧菲
典型案例往往突出反映了现实中有代表性的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教材。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部门纷纷总结以案说法经验,加大以案说法力度,围绕典型税案,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讲法说理,提示涉税风险。这些案件发生在纳税人身边,见人见事,警示性强,以案件说税法活动现场总是座无虚席。
“大家看一下这个案例。”在日前举办的以“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为主题的以案说法知识讲座上,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人员郝勇向纳税人讲述一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
该案例是一起案中案:2014年5月,姚某在某云纺店购买了合计5916元的罐装凉茶,但索要发票时被告知发票用完,无法开具。姚某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这家云纺店的确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述销售收入,遂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859.59元、加收滞纳金6.02元的处理;对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元。之后,税务机关就有关涉税事项调查情况制作反馈文书,邮寄给姚某。姚某收到反馈邮件后,向税务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税务机关向其公开对某云纺店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就有关申请向姚某出具反馈文书,告知有关税务处理处罚的作出时间、金额、内容等主要信息,但不能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姚某不服此答复,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措施。但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2020年施行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作出了类似规定。”郝勇指出姚某的信息公开要求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分析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据悉,湖北省税务系统高度重视以案说法,为提高以案说法的权威性,已召开两期以案说法案例视频评析会,省、市、县三级近百个税务局、15000名一线执法人员参加。
(本文节选自《中国税务报》2023年4月18日B1版《典型税案看过来:这些“红线”不能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