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

时间:2023-09-08 10: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梁季

税制改革、政策支持以及服务优化,与其他改革举措形成合力,推动我国贸易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向价值链中高端环节发展。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具有绿色低碳、知识密集、附加价值高和外溢性强等特点,关乎一个国家的高质量发展。


(资料图片)

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正在北京举行。自2012年创办以来,服贸会及其前身“京交会”见证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2012年—2021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年均增速为6.1%,高出全球增速3.1个百分点。202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12.9%,规模创历史新高,连续第九年位居全球第二。今年前7个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36669.1亿元,同比增长8.1%,占货物及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5.58%,比2022年提高了1.37个百分点。这组数据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好、韧性强。

产业经济领域的“微笑曲线”理论认为,在产业链中,价值最丰厚的区域集中在价值链的两端,即研发和市场;处于中间环节的制造附加值最低。从今年前7个月的数据来看,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亮眼。前7个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15838.7亿元,同比增长11.7%,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3.2%,较上年同期提升了1.4个百分点。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比重上升,显示了我国服务贸易质量在提升,结构在优化,向价值链中高端环节发展,正走向“微笑曲线”的更高处。

税收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收制度改革和试点,以及优化税收服务的举措。税收支持政策与其他政策形成合力,有效推动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

建立跨境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免税)制度。营改增实现了服务贸易的退税或免税,为服务贸易发展奠定了税制基础。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对跨境服务增值税的免税和退税政策作出详细规定。这使我国跨境服务与货物出口享受同等的免税或退税待遇,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扩围。2018年,我国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这项政策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服务业,激励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扩大再生产。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税收支持政策扩大至全国。2010年,我国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将这一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天津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2018年又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服务贸易类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在领域范围为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四大类别,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上述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2022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同比增长12.3%,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升至43.5%。

在自贸港区试点服务贸易支持政策,稳步推动服务业开放。我国在海南自贸港实施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定行业企业试行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股免税);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正面清单原辅料商品实行“零关税”,对在岛内离岛免税购买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又如,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辖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创投企业股东的持股转让收入减半征收(持股3年以上)或免征(持股5年以上)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助推服务业创新能力提升。

优化跨境服务纳税服务。我国将服务出口退税申报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服务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办理等。对符合离境退税条件的外国旅客和港澳台同胞购买退税物品后,现场办理离境退税,丰富了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渠道。

为进一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快培育服务贸易数字化新动能,应进一步发挥税收作用,优化税收制度。

进一步优化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为确保增值税于国际贸易的“中性”,理论和实践中均坚持增值税的消费地征税原则。相较于货物进出口,跨境服务的增值税消费地原则的落实复杂得多,因为服务贸易既包括服务本身的跨境(如国际运输),也包括服务相关方的跨境(如国际游客在国内现场消费服务)。尤其是近年来,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给各国在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国际贸易领域征收增值税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7年公布的《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服务指南》专门讨论了“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交易征税地的确定”,强调增值税的首要目的是对最终消费征税,并根据跨境服务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征税办法: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个人(B2C)的非现场消费服务,应采用零税率政策,企业对个人(B2C)的现场消费服务由服务提供地征税。借鉴这一做法,建议我国进一步优化对跨境服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促使征税规则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制度型开放。同时,应完善现行增值税跨境服务退免税办法,确保政策落地。继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优化退免税流程,提高其电子化程度。

稳步扩大部分政策和举措试点范围。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所得税参股免税政策,以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已试行了几年,实施效果总体良好,有必要在总结评估试点情况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促进服务业发展。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参股免税政策,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还有利于提升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促进外资将我国作为向第三国投资的法人控股设立地。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从“全球征税向有限属地征税”的演变趋势。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支持创新的政策体系,研究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合作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

通过跨境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以及参股免税政策的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促进国内外资源与市场的联动融通、合作共赢,实现我国服务贸易新发展。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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